国税函[2009]394号 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9-09 15:35:18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649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9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B股非居民股东派发股利涉税问题的请示》(沪国税际〔2009〕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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