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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101号 关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行和代表处金融保险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9-09 15:29:35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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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行和代表处金融保险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开发银行已经国务院批准改制成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全国各省、市成立了分行和代表处。经研究,现将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行和代表处金融保险业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明确如下:

  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及总行营业部提供“金融保险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向北京市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及代表处提供“金融保险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继续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344号)同时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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