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会计实战基地 > 资讯中心 > 政策解读 > 国税函[2009]224号 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与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联合开展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24号 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与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联合开展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9-05 16:12:12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950

免费提供专业会计相关问题解答,让您学习无忧

浩然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特级讲师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黑龙江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内蒙古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与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联合开展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经批准,2009年1月起,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组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集团公司)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有限公司)。联通集团公司的固网网络由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新时空)及所属分公司负责投资建设,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负责固网业务运营并统一向用户收取通话费等收入,并按规定标准向联通新时空及所属分公司支付价款。现就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与联通新时空及所属分公司联合开展电信业务的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自2009年1月1日起,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应就其向电信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联通新时空及所属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联通新时空及所属分公司从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取得的电信业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成功靠的不仅仅是努力,选对方法同样重要。工作太忙没时间学习?任务太多不知道如何分配?点击页面的做账+考证资料包,随时随地在线学,助您应对快捷难题。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上一篇:国税函[2009]221号 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 下一篇:财税[2009]70号 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

相关资讯

相关问答

  • 1
  • 2
  • 3
会计实战基地

会计实战基地

欢迎来到会计实战基地,请问你有什么问题呢?
【回复1】零基础怎么学会计
【回复2】免费试学60+行业真账实操
【回复3】初级,中级,注会等报考信息
【回复4】免费领取做账资料
【回复5】免费领取备考资料
【回复6】咨询其他问题
发送【姓名+微信】免费申领用友财务软件3个月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