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9]19号 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9-02 15:00:47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85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补征税款等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9]19号
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耕地占用税征管问题的请示》(浙财农税字[2008]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按办理减免税时依据的适用税额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补征耕地占用税。
二、对于未经批准占用耕地但已经完纳耕地占用税税款的,在补办占地手续时,不再征收耕地占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二月十七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成功靠的不仅仅是努力,选对方法同样重要。工作太忙没时间学习?任务太多不知道如何分配?点击页面的做账+考证资料包,随时随地在线学,助您应对快捷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