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18号 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8-30 14:06:08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65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1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8〕18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未来煤矿开采期间因增加排水或防止浸没支出等而获得的补偿款,应确认为递延收益,按直线法在取得补偿款当年及以后的10年内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如实际开采年限短于10年,应在最后一个开采年度将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的赔偿款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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