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1007号 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8-29 14:44:59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547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10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成功靠的不仅仅是努力,选对方法同样重要。工作太忙没时间学习?任务太多不知道如何分配?点击页面的做账+考证资料包,随时随地在线学,助您应对快捷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