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1020号 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8-29 14:43:04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705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1020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8〕30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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