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985号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8-29 14:41:37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773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9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及时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现就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及时按15%的税率办理税款预缴。
二、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2008年以来已按25%税率预缴税款的,可以就25%与15%税率差计算的税额,在2008年12月份预缴时抵缴应预缴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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