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1009号 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8-29 14:26:33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64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100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8〕124号)收悉,批复如下:
外贸企业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文件规定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外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外贸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的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退税时可不比对该失控发票的电子信息。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成功靠的不仅仅是努力,选对方法同样重要。工作太忙没时间学习?任务太多不知道如何分配?点击页面的做账+考证资料包,随时随地在线学,助您应对快捷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