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955号 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8-29 14:23:29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792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8〕9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国金融机构向境外外国银行支付贷款利息、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贷款利息,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的贷款利息,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应建立健全非居民企业利息所得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监控机制,确保及时足额扣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成功靠的不仅仅是努力,选对方法同样重要。工作太忙没时间学习?任务太多不知道如何分配?点击页面的做账+考证资料包,随时随地在线学,助您应对快捷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