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819号 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8-27 16:13:50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94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国税函〔2008〕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一)项中“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六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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