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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137号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8-27 16:06:22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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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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