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132号 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8-27 16:04:03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69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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