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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78号 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8-22 14:28:23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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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8〕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支持资本市场的发展,进一步增强资本市场的抗风险能力,现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9号)中规定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比例从0.5%调整为0.5%一5%。

  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四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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