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662号 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8-22 14:26:56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795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662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缴纳的土地收益金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8]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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