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8〕67号 关于地震灾区补发税务登记证问题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8-21 15:41:48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650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关于地震灾区补发税务登记证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67号
湖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省(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
为帮助地震灾区纳税人尽快恢复生产经营,切实减轻纳税人经济负担,经研究,现就地震灾区纳税人补办税务登记证的问题通知如下:
纳税人因地震而损毁、丢失税务登记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及时予以补发。对纳税人申请补发的税务登记证,一律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二○○八年六月六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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