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72号 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8-21 15:36:09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77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二甲醚的推广使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二甲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7月1日起,二甲醚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本通知所称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八年六月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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