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452号 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8-20 14:23:13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659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45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进口厢式货车改装生产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浙国税流[2008]2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对于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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