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415号 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8-20 14:19:53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56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41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沪国税流[2007]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规定,甲醇汽油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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