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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8〕47号 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8-20 14:18:13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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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针对部分地区反映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方面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第二款中关于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内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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