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8〕45号 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8-20 14:14:44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951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的要求,为加强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本办法下发之前购、销企业已发生的业务,也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各地对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