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8号 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8-16 11:10:10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88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七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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