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2008〕12号 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8-16 11:03:02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52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关税〔2008〕12号
海关总署:
为进一步完善消费税政策,促进税收统一、公平,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就进口环节消费税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进口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附件:成品油进口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 税则号列 | 商品名称 | 税率 | 备注 |
| 27101120 | 石脑油 | 0.2元/升 | 1千克=1.385升 |
| 27101130 | 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 | 0.2元/升 | 1千克=1.282升 |
| 27101991 | 润滑油 | 0.2元/升 | 1千克=1.126升 |
| 27101922 | 5-7号燃料油 | 0.1元/升 | 1千克=1.015升 |
ex
| 27101929
| 其他燃料油(蜡油除外)
| 0.1元/升
| 蜡油:350℃以下镏 出物体积百分比小 于20%,550℃以下镏 出物体积百分比大 于80% |
注:“ex”标识表示非全税目商品 | ||||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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