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8-15 14:34:40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944
关于明确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鉴于“十五”期间增值税政策没有重大改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12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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