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8-15 14:26:17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925
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利用废渣生产白银能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7]17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6]20号)规定,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白银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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