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7〕171号 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8-14 15:29:59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86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7〕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稳定化肥价格,经国务院批准,对磷酸二铵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现明确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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