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2号 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8-14 15:28:12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76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经研究,现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合作开展公益特服号“10699966”捐款业务的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66”为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收取的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10699966”捐款业务的代收代计服务费、相应的下行不均衡通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8年l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四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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