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8〕11号 关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8-14 15:23:17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772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边境贸易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不适用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
二、边境贸易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自2008年1月1日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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