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7〕1027号 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的批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8-09 16:00:18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693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的批复
国税函〔2007〕102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的请示》(皖国税发〔2007〕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低品味矿石是矿山开采的产物,仍处于天然状态,不属于废旧物资,应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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