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7〕124号 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8-08 14:16:31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89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2007〕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核电站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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