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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7〕101号 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8-07 14:14:42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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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公平税负,缓解制盐企业的经营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盐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

  二、本通知所称盐,是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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