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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7〕86号 关于核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8-06 16:11:58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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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核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利税总额、人均债券发行量、人均债券交割量和人均资金结算量等经营效益情况,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核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为2063.92万元,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以其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限额为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利税总额)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人均债券发行量、人均债券交割量和人均资金结算量)增长幅度的原则计算核定,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七月六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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