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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7〕596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8-05 15:34:48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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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596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开征土地使用税设立过渡期的请示》(厦地税发〔2007〕5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国家加强土地管理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引导各类企业合理、节约利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公平税收负担。各地对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都应严格依照国务院决定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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