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会计实战基地 > 资讯中心 > 政策解读 > 国税函〔2007〕602号 关于外商投资经营天然气项目享受生产性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602号 关于外商投资经营天然气项目享受生产性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8-05 15:33:53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842

免费提供专业会计相关问题解答,让您学习无忧

木森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一级讲师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黑龙江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内蒙古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经营天然气项目享受生产性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6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行业分类的规定,经研究,现将外商投资经营天然气加工及城市燃气输配管网建设项目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事天然气加工、销售业务(包括同时投资建设城市燃气输配管网)的外商投资企业,向用户提供的可燃气体,必须经过对天然气进行成份分析、净化、调压、加臭等一系列加工工艺过程,质量标准和技术参数要求高,不同于一般的简单加工,因此这类企业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燃气生产和供应业”,属于从事《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二)项“能源工业”的生产性企业范围,对其取得的燃气加工销售及相关业务的经营所得,适用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

  二、单一从事城市燃气输配管网建设经营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经营项目的企业,其取得的城市燃气输配管网的运营收入和所得,除适用《税法》有关生产性企业的优惠规定外,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按《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一款(一)项3目规定的“能源、交通建设项目”,适用15%的减低税率优惠。

  三、以前设立的从事上述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机关尚未对其适用的税收待遇予以认定的,可就其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认定适用税收优惠待遇;已经税务机关认定的税收待遇,应自企业2007年度起的所得,按本通知的规定予以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成功靠的不仅仅是努力,选对方法同样重要。工作太忙没时间学习?任务太多不知道如何分配?点击页面的做账+考证资料包,随时随地在线学,助您应对快捷难题。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上一篇:国税函〔2007〕603号 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 下一篇:国税函〔2007〕599号 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

相关资讯

相关问答

  • 1
  • 2
  • 3
会计实战基地

会计实战基地

欢迎来到会计实战基地,请问你有什么问题呢?
【回复1】零基础怎么学会计
【回复2】免费试学60+行业真账实操
【回复3】初级,中级,注会等报考信息
【回复4】免费领取做账资料
【回复5】免费领取备考资料
【回复6】咨询其他问题
发送【姓名+微信】免费申领用友财务软件3个月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