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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7〕624号 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8-05 15:30:35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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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

  国税函〔2007〕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现将硫磺适用税率问题明确如下:

  硫磺包括天然硫磺和经加工制得的硫磺。天然硫磺是指从天然硫磺矿中开采得到的硫磺,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1994〕第22号)中规定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经加工制得的硫磺是指从天然气、原油等含硫物中经脱硫等工艺加工制得,不属于非金属矿采选产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鉴于目前我国进口和自行生产的硫磺中均是经加工制得的硫磺,因此,执行中硫磺的适用税率为17%。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之前的纳税事项,不再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七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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