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7〕20号 关于港口设施保安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8-01 15:20:50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875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港口设施保安费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港口设施保安费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港口设施保安费是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交通部批准,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9年5月31日,由取得有效《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的港口设施经营人,向进出港口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含集装箱)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为履行国际公约所进行的港口保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对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应按照“服务业”税目全额征收营业税,同时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中计征企业所得税;缴纳港口设施保安费的外贸进出口货物(含集装箱)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等单位不得在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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