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预〔2007〕20号 关于修订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8-01 15:12:41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763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
财预〔200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2号)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税收征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1类“税收收入”14款“车船使用和牌照税”修改为“车船税”,科目说明为“地方收入科目。反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征收的车船税。”其下分设项级科目1011401项“车船税”和1011420项“车船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说明均为“地方收入科目”。
二、尚未征收入库的“车船税”、“车船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以及以前年度的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尾欠及其滞纳金、罚款收入,统一按修订后科目办理缴库;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和滞纳金、罚款收入,经国库与征收机关对账一致后,按修订后的科目办理账务调整。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三月五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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