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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7〕223号 关于认定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7-31 15:12:48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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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认定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通知

  国税函〔2007〕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征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81号)已明确,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适用于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鉴于今年起将对货物运输企业全面推广使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为规范执法、优化系统运行、方便税收征管,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统一将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其他税收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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