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会计实战基地 > 资讯中心 > 政策解读 > 财税〔2007〕24号 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24号 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7-31 15:06:49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554

免费提供专业会计相关问题解答,让您学习无忧

凯文老师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 特级讲师

会计实操免费试听入口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辽宁
  • 吉林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黑龙江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海南
  • 四川
  • 重庆
  • 贵州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西藏
  • 内蒙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现将有关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捐赠法》的规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普单位的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对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有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收入和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收入,不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并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新技术、新兴媒体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和开发以及发行网点和信息系统建设。

  四、本通知所述科普单位,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改字〔2003〕416号)的有关规定认定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台、站)、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等。

  五、本通知所述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其范围为:

  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上述国家重点艺术表演团体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认定办法由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六、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六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成功靠的不仅仅是努力,选对方法同样重要。工作太忙没时间学习?任务太多不知道如何分配?点击页面的做账+考证资料包,随时随地在线学,助您应对快捷难题。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上一篇:财税〔2007〕23号 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 下一篇:财税〔2007〕31号 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

相关资讯

相关问答

  • 1
  • 2
  • 3
会计实战基地

会计实战基地

欢迎来到会计实战基地,请问你有什么问题呢?
【回复1】零基础怎么学会计
【回复2】免费试学60+行业真账实操
【回复3】初级,中级,注会等报考信息
【回复4】免费领取做账资料
【回复5】免费领取备考资料
【回复6】咨询其他问题
发送【姓名+微信】免费申领用友财务软件3个月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