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7〕17号 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7-31 15:04:03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709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对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行为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上述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其拥有的植物或动物,受托方提供种植或饲养服务并最终将植物或动物归还给委托方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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