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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7〕10号 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7-30 15:01:27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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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用于水产品饲养、补充水产品所需的钙、磷等微量元素,与饲料级磷酸氢钙产品的生产用料、工艺等基本相同,是否应按照饲料级磷酸氢钙免税。现将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开具专用发票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应照章全额缴纳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一月八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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