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7〕15号 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7-30 14:52:24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65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7〕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焦煤的合理开发利用,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将焦煤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确定为每吨8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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