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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7〕8号 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7-30 14:38:53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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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

  国税发〔20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已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原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同时停征,现就车船使用税(含车船使用牌照税,下同)标志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从2007年1月1日起停用,车船税不再设立新的完税和免税标志。

  二、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的规定,组织对车船使用税标志的停用和销毁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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