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6〕1183号 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7-29 16:08:21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609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1183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物柴油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6〕16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的规定,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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