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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2号 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7-26 15:19:57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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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

  2006年第2号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全国将使用税控系统开具货运发票。为做好新旧货运发票增值税抵扣的衔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暂继续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自2007年4月1日起,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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