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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6〕164号 关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等4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7-26 15:00:23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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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等4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纳税人向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等4家单位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和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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