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6]7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7-24 13:37:00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8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6]770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销售教材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甬国税发〔2006〕1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教材配套产品与中小学课本辅助使用,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是课本的必要组成部分。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与中小学课本相配套的教材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应按照税目“图书”13%的增值税税率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成功靠的不仅仅是努力,选对方法同样重要。工作太忙没时间学习?任务太多不知道如何分配?点击页面的做账+考证资料包,随时随地在线学,助您应对快捷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