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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6]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7-23 11:17:44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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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当前集体土地使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研究,现将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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