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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6]4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7-22 11:21:01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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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47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梅沙海景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6〕19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税收处理问题批复如下:

  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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