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6]2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表时间:2019-07-22 10:33:01 作者:晴晴老师 阅读量:77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来文,要求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的有关范围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规定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按照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划分档次,上述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本文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说明:以上内容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会计实战基地提供的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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